关于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
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23]3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下:
一、招标项目保证金的收取
(一)保证金收取。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依据项目特性,自行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收取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各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推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逐步向非现金方式转变,降低企业保证金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二)保证金的委托管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提供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服务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代退交易保证金有统一规定的除外。
(三)规范保证金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收取金额或比例、方式、收退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四)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1、对政府投资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最大限度地降低投标人的交易成本。
2、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下发对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减免措施,已制定下发对本行业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保证金提交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等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电子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2日内须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处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招标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探索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各行政管理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并于2023年5月19日前将本行业和本部门落实的工作情况,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便汇总我区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