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世乐安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广西世乐安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庆歌路20号富雅国际商务大厦B栋二十二层2217号
二、 基本情况
广西世乐安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中标岑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的实验室检验检测分析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ZC2021-G1-05993-YZLZ),你公司中标后向岑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岑溪市财政局提交了放弃中标说函,放弃理由为因操作失误形成错误报价,无法完成本项目的供货验收而自愿放弃中标。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桂财规〔2017〕10号)第十三条第四款。
四、 处罚结果
鉴于你公司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核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69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450元整。
五、 处罚日期: 2022年02月11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岑溪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3、联系电话: 0774-8231122
岑溪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岑财采罚〔2022〕1号
当事人:广西世乐安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庆歌路20号富雅国际商务大厦B栋二十二层2217号
你公司2022年1月17日中标岑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的实验室检验检测分析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ZC2021-G1-05993-YZLZ),你公司中标后向岑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岑溪市财政局提交了放弃中标说函,放弃理由为因操作失误形成错误报价,无法完成本项目的供货验收而自愿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
一、违法违规的事实和性质
经查,你公司2022年1月17日中标(项目编号CXZC2021-G1-05993-YZLZ),你公司中标后向岑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岑溪市财政局提交了放弃中标说函,放弃理由为因操作失误形成错误报价,无法完成本项目的供货验收而自愿放弃中标。2022年1月25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并要求你公司到现场接受询问笔录和作出说明,你公司只作出了书面的回复没有到现场接受询问笔录,在回复函中你公司也没能提出正当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内容
根据上述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桂财规〔2017〕10号)第十三条第四款,鉴于你公司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核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69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450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罚款交缴入岑溪市财政国库(财政机关:岑溪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县(市)级;收款国库:岑溪市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政府或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岑溪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