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哈尔滨中京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哈尔滨中京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
二、 基本情况
抽查中发现,该项目还没有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经了解后,本机关于2022年9月14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对象派人到现场接受询问笔录和作出说明,相关当事人均只提交了书面说明或申辩函。经查,广西联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云公司)2022年6月6日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但联云公司没有向你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没有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原因是你公司不按采购文件约定缴纳中标服务费,2022年6月24日联云公司向你公司发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函,你公司复函要求先发成交通知书并给甲方联系方式,2022年7月28日岑溪市中等专业学校经办人李某通过微信向你公司联系人张某发送了政府采购合同书。2022年8月4日联云公司在没有收到中标服务费情况下向你公司发出了成交通知书,2022年8月8日岑溪市中等专业学校经办人李某通过微信向你公司联系人张某发送了政府采购合同书。2022年8月26日联云公司向你公司发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函。目前止,你公司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缴纳中标服务费,也没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后,你公司只提交了申辩函(没有附相关佐证材料),没有到现场接受询问笔录和作出说明,提交的申辩函中也不能作出正当的理由解释。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749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7490元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罚款缴入岑溪市财政国库(财政机关:岑溪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县(市)级;收款国库:岑溪市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岑溪市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