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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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收费对象 |
执收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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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3.2%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2.4% 成交价500元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2%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 0.6%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含1亿) 0.2% 成交价1亿以上 0.1%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1、交易成交: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交易未完成: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机构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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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2.8%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1、收费标准分段累计加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承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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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3%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1.6% 成交价500元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2%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 0.6%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含1亿) 0.2% 成交价1亿以上 0.1%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交易成交: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交易未完成: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机构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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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2.2%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1.2%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0.8%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0.4%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以下部分 0.25%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0.08%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收费标准分段累计加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承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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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业权协议出让 |
按成交价的0.8%计算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1、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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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业权协议转让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0.8%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1、协议转让含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 2、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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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业权租赁 |
租金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0.8% 租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 0.08%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1、由出租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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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业权抵押 |
按每宗800元收取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由抵押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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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签证服务 |
成交价50万元以下部分 0.6% 成交价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 0.4% 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以下部分 0.2% 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0.1% 成交价500万元以上部分 0.08%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1、由委托方自愿进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在交易双方一致协商的情况下,也可由单方承担; 3、赠与、继承以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破产、兼并、及出售等委托交易鉴证服务减半收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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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书面咨询服务 |
双方协议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单位或个人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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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
50元/套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单位或个人自愿购买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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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场地租赁费 |
协商确定 元/室.天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崇左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崇价费[2014]3号) |
评价机构,房屋交易机构等中介机构 |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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