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夜评标,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 工作不能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门 封闭场地内持续工作、休息的活动。
第三条 在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交易并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交易 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对隔夜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经监督部门认可的隔夜评标活动 场地,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 隔夜评标活动应在交易中心提供的隔夜评标区内进行。
隔夜评标区包括封闭评标区和封闭活动区。封闭评标区是指 集中进行评标活动的场所,封闭活动区是指根据需要进行休息、 就餐和其他活动的场所。
第七条 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 机构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在评标活动开始 5 天前向 交易中心提交《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申请表》。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可根据项目投标情
况,对不需要隔夜评标的,提出撤回隔夜评标申请。
第八条 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参加隔夜评标的有关人员前往隔 夜评标区,集中运送评标资料,对人员前往和资料运送过程进行 录像,并做好隔夜评标区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在隔夜评标区工作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 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完成评标 工作。
第十条 在隔夜评标区内开展评标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 )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名单及专家联系 方式等相关信息保密。
(二)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应按 照规定在隔夜评标区内工作和生活,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擅自离 开;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
(三)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按规定统一存放, 直至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在隔夜评标区内的通讯应遵守相关规定。
(四)因评标专家休息等原因集体离开评标室的,招标人代 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将评标室封闭。再次进入 评标室时,由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启 封,并作好相关记录。
(五)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将评标活动的有关资 料带离评标室。
(六)在隔夜评标区进行评标活动的其他要求,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 夜评标申请表》的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并记录。
第十二条 在隔夜评标活动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申请表
公开方式: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