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程建设 > 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进电子保函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事管发〔2021〕11号)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贵港)】 【信息时间:2022-07-18 11:42】 【阅读次数: 】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的作用,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透明度、公信力,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阳光运行,根据《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聘请,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含事前、事中、事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机制:

(一)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审批核准部门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各方主体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负责牵头选聘社会监督员,牵头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通过现场、邮件方式接收、保管社会监督员提交的书面监督意见和其他材料,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实际和交易项目情况,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安排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从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中随机确定社会监督员安排监督任务,原则上每个社会监督员每年安排监督任务不少于一次,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将提前一天通知安排参与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接受邀请参与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时,按时到达工作地点签到,领取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证,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工作结束后交还监督员证并以书面形式反映监督情况及意见。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存在问题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

(五)社会监督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当场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事后再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提出书面监督情况及意见;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对社会监督员监督情况及意见,做好登记,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并及时将结果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六)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定期对社会监督员的书面监督情况及意见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对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环节,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相应措施督促整改。

(七)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负责牵头组织社会监督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交流监督工作的经验体会以及听取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对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的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给予解聘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根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情况,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社会监督员聘请有关事宜。

(二)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向社会发出公开选聘公告。

(三)自愿申请成为社会监督员的人员自荐报名申请,由单位(社区)、党组织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及其他相关证书材料的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组织审核工作。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组织开展上岗前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聘书,同时公布选聘结果。

(五)社会监督员实行一年一聘。对无违法违规行为且能够继续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聘期结束后可视情况予以续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无不良社会记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

(三)愿意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发表意见,敢于批评不良行为。

(四)了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社会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经历。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需要或社会监督员的提请,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前期调研、资格预审、开标、评标、验收、考察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监督意见及时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反馈。

(二)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需要或者社会监督员的提请,对项目开标、评标(审)活动或对项目的整个交易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不规范行为的,及时反馈至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并记录在监督意见中。不规范行为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信息未按规定公开。

2.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3.列入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项目未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4.招标采购文件设置有明显倾向或不合理性条款。

5.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金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6.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等信息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开。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公告上载明交易活动监督单位及其联系电话。

9.开标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程序进行。

10.唱标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进行。

11.招标人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2.评标(审)专家迟到早退,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评标时勾肩搭背、交头接耳,擅自进入其他正在使用的评标室,评标未按招标文件和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委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打分带有明显倾向性,评标未结束离开评标区,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等。

13.招标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投标人或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有非法干预评委正常评审的行为。

1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提出的异议。

15.行政监督单位未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未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16.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受理项目进场,无故拒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

17.交易项目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

18.项目合同订立情况及履约情况未及时公开。

19.招标人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金额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

20.招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

21.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及营商环境的行为。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质量、履职情况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监管部门对评标(审)委员会的评标(审)、代理机构、投标人行为给予考评。

(五)协助监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投诉及违法违规情况;

(六)反映、转递社会公众对部门、行业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意见、建议。

(七)接受邀请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研讨会议、调研活动、培训学习等。

(八)认真以书面形式记录监督情况及意见,及时反馈至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要求。

(二)接受监督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

(三)主动回避与本人或本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平工作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说明情况,提出回避。

(四)在监督过程中,不得干预评委正常评标(审)行为,不得干扰干预项目正常交易进行,不得发表与监督职责无关的言论。

(五)保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相关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交易项目评审情况,不得从事有损于监督员形象的活动。

(六)不得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对滥用权利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个人自行承担。

(七)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在聘期内,因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

社会监督员申请提前解聘的,经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同意后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中,社会监督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