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广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3日
广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是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反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状况的数据、资料的总称。
第四条 交易信息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统一在广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对须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前审核的,应当在发布前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中已明确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介的,按其规定同步发布。
实体市场电子显示屏发布的交易信息,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下列信息应当公开发布:
(一)招标、采购、拍卖、挂牌出让(转让)公告,资格审查信息,开标信息,评标结果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变更信息等交易信息;
(二)有关部门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投诉的联系方式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
(三)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息、信用信息;
(四)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条 交易信息发布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交易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同步发布。
第七条 已发布的交易信息有错漏、变动或交易信息内容有实质性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的发布媒介应与原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介一致。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公开发布信息、缩小发布范围、缩短发布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转请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