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规模和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14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结合推进集中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采取全部进场交易或分期分批进场交易的方式推进该项工作。采取分期分批进场交易方式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推进计划,逐步实现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场交易。
二、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要积极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稳妥推进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工作,不断完善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以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
三、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作为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为自治区直属机关、在邕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市场服务。
四、自发文之日起,以下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按要求统一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一)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公路建设工程、水运建设工程(港口、航道、船闸、航运枢纽工程)等交通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环保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具体限额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自治区本级预算金额符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四)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纳入集中交易范围。
除(一)、(二)、(三)、(四)作为第一批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和规模标准外,国有产权交易、国有矿业权出让、公共资源(资产)经营权和公共产品(服务)经营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要求逐步进场交易。
五、上述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入而未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财政部门对项目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监察机关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凡在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的交易项目,各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后续手续,并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拖延不办的,有关部门要追究责任。
七、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要及时向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反映,并协商解决。
八、各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的集中交易范围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