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交易 > 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指导意见  桂政管办发〔2017〕16号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贵港)】 【信息时间:2022-07-18 15:40】 【阅读次数: 】 【字号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评标专家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活动时,应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二)评标专家在本地评标的,只领取劳务报酬;属于异地评标的,除领取劳务报酬外,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项目业主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三)本意见所指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最低标准。

二、劳务报酬时间计算

劳务报酬计算时间为评标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的实际耗时。通知专家报到时间为评标开始时间,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时间为评标结束时间。

三、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评标劳务报酬为400元(合市内交通费)。

(二)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的,除了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劳务报酬以外,超出3小时部分的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1.每增加1小时支付10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超出时间不满30分钟的,按50元支付。

(三)评标专家组长的劳务报酬,在正常劳务报酬基础上增加100元。

(四)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非专家个人原因无法开展评标工作的,不支付劳务报酬,专家可领取不高于200元的误工补助。属于异地评标的,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按本意见第一条指导原则处理。 

四、劳务报酬的支付

(一)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特殊项目的劳务报酬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工作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属于国家部委评标专家库专家跨省参加评标的,应增加在途误工补贴及误餐费。

(二)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原则上采取公务卡或转账方式支付。

(三)评标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标劳务报酬。

五、在已按本指导意见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下,评标专家不得要求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额外报酬。

六、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照适用本意见。

七、本意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1日   

 

公开方式: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