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交易 > 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样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14号)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贵港)】 【信息时间:2022-07-18 16:46】 【阅读次数: 】 【字号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公共资源交易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9日

 

 

 

公共资源交易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样品管理,保障交易活动有序开展,保护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并需要提交样品的交易项目,适用本办法。

在本办法中,采购人适用招标人的有关规定,供应商适用投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的规格、数量,以及提交、退还时间和地点等事宜。

第四条 样品提交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前与交易中心沟通,就样品存放场地的使用时间、逾期未取回样品的处理方法等进行约定,并至少应于开标前7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至少应于谈判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样品使用场地申请。

(二)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样品提交至规定地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包括超过规定时间)送达样品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指派工作人员 在交易中心的配合下完成样品的核对、登记、清退等工作。

因招标文件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样品提交争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样品退还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退还时间,自行取回样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未中标的投标人最迟应于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样品退还手续。

(二)投标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延迟取回样品的,由交易中心根据情况确定。

(三)对于逾期未取回的样品,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处理,投标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关保管责任。

第六条 样品封样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对投标样品封样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当场封样。

第七条 样品移交

品封样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交易中心办理移交手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样品台账,妥善保管样品,按规定做好防火、防潮和防盗等保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样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