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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0〕3号)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信息时间:2020-01-07 09:52】 【阅读次数: 】 【字号

桂建罚字〔2020〕3号

 

 

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8年1月10日,你公司在南宁市横县太阳城7#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太阳城7#楼工程“1•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横政发〔2018〕1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纠正,导致发展成为事故。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5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李志斌,0771-2366338、236855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