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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0〕11号)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信息时间:2020-01-08 09:55】 【阅读次数: 】 【字号

桂建罚字〔2020〕11号

 

 

广西众合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8年10月10日,由你公司作为劳务分包的崇左市中泰崇左产业园纬西十路道路一期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10·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崇政函〔2019〕139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

    二、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挖掘机挖斗进行吊装作业,且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挖掘机挖斗下作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2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6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李志斌,0771-2366338、236855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