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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1〕1号)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信息时间:2021-12-15 09:01】 【阅读次数: 】 【字号

范飞明(身份证号码:450************934

经查,2019530,由你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4人受伤。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011号,以下简称《批复》),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现场不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管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我厅于20201016日向你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0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我厅于2020113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你提出对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不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系本案重要证据,与本案认定事实高度关联,鉴于此,我厅暂停了本案的调查程序。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你不服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该《批复》。基于上述情形,我厅依法恢复对你的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桂建安A2014000005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桂建安B2013000108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桂建安C20120002719)。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陈智伟、李志斌,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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