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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信息时间:2014-09-03 14:33】 【阅读次数: 】 【字号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14〕271号)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4〕271号


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各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各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规范我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
    全区各级各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并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一)应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
    1.企业产权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以股权为对象进行重组所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包括: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国有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减少的增资扩股,以及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东权益为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转让等。
    2.企业的资产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在建工程,以及作为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等;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权(含委托管理、承包经营等面向社会寻找经营人)。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或者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认为有必要进场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应积极引导前款所述的转让行为进场交易,保障国有出资人权益。
    (三)企业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资产作价出资行为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进行。
    (四)产权交易机构应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平台的市场功能,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二、加强企业资产转让重点环节的监管,完善进场交易的操作规范
    (一)企业的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1. 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没有成交转让方可调整挂牌价格,拟调整的挂牌价格如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单项(含整批)资产账面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实物资产转让可根据市场询价、供需情况、资产现状等因素综合确定首次挂牌价格,但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2. 自治区本级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转让资产,单项(含整批)账面净值不低于100万元的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评估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并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低于100万元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批准,资产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或各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备案,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具体由主管部门或各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决定。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决定账面价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的转让方式,账面价值不低于100万元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
    3.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以外,资产转让项目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公示的意向受让条件给予确认意向受让资格。
    5.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二)完善竞价交易方式。完善网络电子竞价(拍卖式报价或投标式报价)、综合评审等资产交易竞价方式,根据标的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竞价交易方式;鼓励采用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努力提高资产交易的溢价率。
    (三)加强协议转让方式的监管
    1.完善协议转让的审批、交易流程。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场内协议转让项目,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草签交易合同并将项目挂牌协议转让的过程形成《场内协议转让情况报告》提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资产评估结果获得核准(备案)后可以进行场外协议转让。
    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场外协议转让项目条件的审核把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自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场外协议转让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给予办理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四)严格交易鉴证及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规范交易的产权转让行为给予开具交易鉴证书。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凭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交易鉴证书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公告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等登记结果。转让方应当将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登记等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
    (五)加强产权交割履约监督。转让方、受让方必须严格履约,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转让行为的批准机构应对转让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转让双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履约。
    (六)完善产权交易投诉和举报制度。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产权转让投诉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认真受理、查办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实名投诉举报的,要及时负责地予以查实并答复,同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七)建立产权转让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加强工作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可责令限期整改,进行约谈提醒或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或经营业绩考核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提请有权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