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55号1栋
二、 基本情况
2025年,本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问题。经查,你公司在河池镇枫木村骆马店屯、拉新屯供水保障工程(项目编号:HCZC2024-J2-020275-GXYX)”项目采购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划分裁量阶次在一般情形的基础上,明确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一)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基本情节,确定应选择的裁量阶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具体标准。(二)原则上,违法行为符合某一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之一的,即按照该档对应的具体标准进行处罚。(三)具体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全部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四、 处罚结果
(一)处以采购金额壹佰零肆万壹仟柒佰壹拾伍元玖角零分(¥: 1,041,715.90元)千分之七的罚款柒仟贰佰玖捌贰元零壹分(¥:7,292.01 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二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
2、联系人:综合监督股-采购
3、联系电话:0778-230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