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光,性别:男
身份证号:4525××××××××××××
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工作单位:玉林市玉州区××××××××××××
联系电话:138××××××××
2023年4月12日,根据市行政审批局移交的关于广西平桂区沙田河段道石村防洪治理工程项目评标异常的线索,初步核查后经贺州市水利局党组会议决定,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查处。
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收集评标现场监控视听资料、依法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当事人陈光是广西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2023年3月24日在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广西平桂区沙田河段道石村防洪治理工程项目评标中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期间存在与其他人私自传递材料、躲避监控进厕所私下交谈等事实。(1)3月24日17时28分至19时31分评标期间在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封闭评标区,陈光与业主评委私自传递材料共计4次,分别为:17时28分许陈光与业主评委第1次私自传递材料,17时54分许陈光与业主评委第2次私自传递材料,17时55时许陈光与业主评委第3次私自传递材料,19时31分许陈光与业主评委第4次私自传递材料,传递的都是关于要求退回重评的材料及其修改花脸稿等工作材料。(2)3月24日评标期间在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封闭评标区,陈光与业主评委躲避监控进厕所私下交谈2次,分别为:23时许陈光与业主评委通过电话暗示相约,先后进厕所私下交谈,见证人员发现后出来敲门制止;23时17分许两人电话暗示后,再次先后进入厕所私下交谈,见证人员发现后再次敲门制止。以上行为违反评标工作纪律,扰乱评标现场秩序,对项目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日评标室(三)现场监控视频,证明存在陈光与业主评委4次私自传递材料的事实。
证据二:当日陈光与业主评委2次进厕所前的电话录音,证明存在陈光与业主评委通过电话2次暗示相约进厕所的事实。
证据三:当日封闭评标区过道现场监控视频,证明存在陈光与业主评委躲避监控进厕所私下交谈2次并被见证人员制止、教育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陈光询问笔录,证明存在陈光与业主评委躲避监控进厕所私下交谈的事实。
证据五: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陈光与业主评委躲避监控进厕所私下交谈的事实。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水罚告字〔2023〕2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2023年7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
一、根据《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二)款规定,本人作为组长是执行《办法》赋予的权利,直接将业主评委的材料拿回评标室,不存在私自传递材料的情形。
二、《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只是明确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投标人工作联络方式,没有对评委之间如何沟通作出明确的要求,评委之间相互接触属于内部接触,本人没有违反第五条规定。
三、本人与业主评委第一次进厕所交谈,是应业主评委要求到厕所反映情况,期间没有谈及评标相关内容,本人重评前后的结论也一致。第二次进厕所交谈,是因为本人认为此时评标主体工作结束,与业主评委接触已经对评标结果无利害关系,看到业主评委身体状态不佳,出于关心而同意了业主评委的请求,到厕所是提醒他评标期间不要再私下见面。本人不清楚评委不能同时上厕所的规定,绝对没有刻意躲避监控,也没有有意违法违规的主观意识。
四、本人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没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请贵单位核实,根据“首违不罚”等规定,依法撤销《贺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水罚告字〔2023〕第2号)。
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
一、根据贺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解释,其他评委与业主评委实行物理隔离互不见面,其他评委与业主评委不能私自传递材料,应通过见证人员传递,评标委员会组长履职不是违反评标现场工作纪律的理由。经复核,评标当日当事人与业主评委私自传递材料4次属实,属于违反评标现场工作纪律行为。
二、经复核,在评标工作期间,当事人与业主评委存在2次相约躲避监控进厕所私下交谈的事实,该行为属于评委不公正履职行为,且在第一次被发现制止后仅相隔十多分钟又再次相约进厕所私下交谈,当事人的行为有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特别严重情节,不符合首违不罚的规定。当事人申辩说进厕所交谈的内容不涉及评标,因缺乏证据,不予采信。
复核结果:驳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陈光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多次与业主评委私自传递材料的行为,违反了规范性文件《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广西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行为。陈光与业主评委2次躲避监控进厕所私下交谈的行为,违反了规范性文件《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广西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款以及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在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第一次发现制止、教育后仍然继续重犯,有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情节,已构成特别严重情形。应当按照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性文件《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广西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款以及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取消陈光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州市水利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