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我县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 (2023)27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清理全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中心积极开展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的清理、清退工作,现将本次清退情况通报如下:
一、完善制度
制定《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清退沉淀投标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须知》,明确我中心投标保证金清退工作职责、清退范围等,以制度为基础,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清退工作。
二、定期梳理
我中心根据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情况,定期梳理,形成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我中心实时跟踪已发布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情况,针对开标后3个月仍未能上传退款材料的项目,主动联系招投标主体,了解原因,持续跟进。经自查,截至2023 年10月31日,我中心不存在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
下一步,我中心将持续把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保证金收退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全面助推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