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和服务,切实加强交易主体行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招标人是指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资产处置人等。
本规范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拍卖等中介服务的组织。
本规范所称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人单位、团体组织或自然人。
本规范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本规范所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是指在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在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和业主单位委派的监督人员。
第四条 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交易活动。
第二章 招标人行为规范
第五条 根据入场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属于《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应按要求进入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应按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不得将电子标交易项目擅自更改为纸质标交易。
第六条 招标人应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现场交易秩序:
(一)提交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原件,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无误后,领牌完成相关签到工作。
(二)招标人授权的业主评委不得进入开标室。
(三)进入封闭评标区进行资格审查的,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身份核验后方可进入,资格审查完毕后,如无需继续参与评标,应及时离开封闭评标区,不得无故停留。
(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业主评委需与其他评委分开独立评审的项目,业主评委应按要求做到对应业主评标位独立评标,期间不得乱串标室。
(五)业主评委其余注意事项详见第五章节。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行为规范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注册账号,确保所填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更新完善工作。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发布:
(一)应依法依规在法定媒介、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同步发布项目公告及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法定媒介、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一项目交易信息应确保内容一致,准确、真实、合法;
(三)公告及公示信息中不得出现错敏字、无效链接、涉密信息,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传播不健康信息。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进场登记:
(一)应按规定及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场地信息登记;
(二)进场登记过程中提供的交易项目电子版或纸质的信息资料应保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
(三)在项目进场登记时获取该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子账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户名、开户银行、缴纳子账号、缴纳方式、缴纳金额等内容。
(四)若需变更项目开标时间,应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登记,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登记的项目,不予进场交易。
(五)复评、封标、终止等异常情况应按规定提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登记。复评项目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未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项目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复评申请。
(六)隔夜评标项目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享受绿色通道、四个优先及容缺补办服务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事后及时补齐项目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绿色通道、四个优先及容缺补办服务是哪些?有没有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保证金收退:
(一)应按要求明确项目对应保证金缴纳子账号。
(二)应及时提交、上传退款材料(合同备案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上传)。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标:
(一)至少提前15分钟到达开标地点,领牌完成签到相关工作,提前通知招标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按时到位。如出现轻微迟到行为,交易中心口头警告。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有超过截标时间且未提前告知的严重迟到行为,交易中心可以暂停提供当日的场地服务。
(二)按程序组织开标、拍卖等交易活动,避免出现因准备不充分或工作疏忽,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或造成交易秩序混乱的情况。
(三)对投标人在开标时提出的质疑应及时予以答复。
(四)开标过程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交易中心人员反馈,并做好情况记录备查。
(五)开标、拍卖等交易活动结束后,请及时清理环境卫生、关闭所有电源及门窗,不得在开标室逗留。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专家抽取:
(一)应当根据项目类型依法依规选择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按照规定时间节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抽取评标专家,并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使用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专家抽取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上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确认的专家抽取申请表。
(三)专家抽取的详细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专家抽取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柳公资中心字〔2023〕6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评标:
(一)原则上不进封闭评标区。特殊情况应征询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向交易中心递交情况说明。
(二)不得携带各类通讯工具及设备进入咨询室等区域。
(三)评标期间,可到代理休息区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注意文明行为。
(四)评标开始后,不得内外部传递资料,因特殊情况确需传递的,应征询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五)如发现评标出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向交易中心人员反映,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根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意见进行处理。
(六)严格按规定发放评标劳务费,场内不得出现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任何费用。
(七)评标结束后及时归还所发工作牌,离开有关区域时请及时清理环境卫生、关闭所有电源及门窗。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开标、评标现场工作中,协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影响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投标人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投标人保证金缴纳应在项目截标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转入项目指定子账号,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以该项目子账号实际收款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投标人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交易现场管理。
(二)应在指定的开标室就座,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将手机设置为振动状态,遵守现场纪律,禁止干扰滋事、随意走动、吸烟、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保持开标室环境整洁。
(三)发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投标人有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行为的,可根据开标会议纪律向主持人或监督人员提出,并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四)未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同意,投标人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评标区、评标专家抽取室和其他限制进入区域。
第五章 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按时到达专家等候区,自觉接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身份核验,并领取工作牌。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政府采购类)在进入评标区前应提前确定个人评标账号密码是否正常使用,严禁评标过程中因账号锁定、无法使用等问题对外联系。
第二十一条 在进入评标区前,评标专家须将各类通讯工具及设备按要求存放,并妥善存储个人随身携带物品,严禁携带进入封闭评标区。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签到确认后,应直接进入相应的评标室,严禁在评标区外逗留、交谈,严禁在评标前私下与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认真履行评标专家工作职责,不得对其他评标专家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在规定的评标室内活动,不得到其他评标室串访,不得在评标室外其他区域聚集、议论与评标事项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确需对外联系的,应经监督人员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同意。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项目评审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室查验样品或观看演示操作的,应提前告知前台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评标区内禁止干扰滋事、随意走动、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吸烟等不文明行为,不得随意搬动、调换设施及设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室内禁止饮食,就餐时间统一至餐厅就餐。就餐期间,不得讨论评标情况,不得打听其他评标室的评标情况。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不得随意走动、中途离开或提前离场;确需离开的,应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登记。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规索要评标劳务费、故意拖延评标或以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等有关保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评标结束后应将CA锁及时归还,严禁带离交易中心。
第六章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入场登记、场地安排及专家抽取等内容的咨询答疑,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及时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安排专人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并做好专家抽取工作中的咨询答疑。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
(一)检查各项交易设施,确保交易场地设备设施正常工作;
(二)核对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交易活动参与人员签到情况,并发放工作牌。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维持交易现场秩序,并协助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进场人员基础信息采集,并核实评标专家身份信息,引导评标专家完成签到,做好评标专家CA电子签章等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开评标过程中如遇电子交易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开评标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现场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报名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保证金保密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对保证金数据安全负责,不得泄露保证金资料,严格按照保证金流程执行退款程序,不得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保证金收退工作。建立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台账,监控保证金退款的情况,不定期对历史沉淀保证金进行清理、清退。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开评标现场情况记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人员,及时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做好交易项目开评标过程音视频录像刻录及备份工作,确保交易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章 不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投标人、评标专家有违反上述行为规范要求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转交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行为规范要求的,各交易主体应向鹿寨县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股进行反映,由监督股调查核实,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违反行为规范要求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报送委派单位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