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流标项目管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降低流标率,提升招标采购主体对交易工作的满意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类、政府采购和产权类交易流标项目。
流标项目是指投标人或经评审后不能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最低数量,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
第三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主办人(以下简称项目主办人)为流标项目登记报告和原因分析的第一责任人。流标情形发生后,项目主办人应立即对流标项目进行登记,并向中心报告。同时组织该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流标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未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的项目,项目主办人应会同业主开展流标原因分析。
第四条 流标项目登记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类别、编号、业主单位、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起拍价)、交易公告起始日、交易开标日、合格投标人(竞买人)数量、项目主办人等。
第五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或以其他形式开展的流标项目流标原因分析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原因分析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准确描述,并提出关于流标项目处置的明确建议,作为重新组织招标的重要参考。评标评审成员或其他人员应予以签名,以示负责,然后送中心存档备查。
第六条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项目流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一)人为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限定投标人所在区域;
(三)设置特定技术参数;
(四)设置与项目不相匹配的业绩、奖项;
(五)工程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或起拍(租)价明显高于当前市场价;
(六)设定不合理工期、供货时间、付款方式;
(七)评标办法综合评分中评分因素、分值结构等设置不合理;
(八)投标人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投标文件编制混乱等构成废标情形;
(九)符合项目基本资格条件的市场供应厂商明显不足;
(十)项目交易方式运用不恰当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流标的行为。
第七条 流标项目流标原因中属第六条第(一)至(四)项的,项目主办人及有关编审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此总结经验教训,修正完善招标文件;属第六条第(五)至(七)项的,项目主办人及有关编审人员,应承担流标次要责任,并主动与业主沟通对接,调整修改招标文件;属第六条第(八)至(十)项的,项目主办人及有关人员不承担有关责任,但应有针对性的向业主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八条 项目第一次流标经原因分析后,及时对症修改招标文件,根据业主意见可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再次出现流标情形的,项目主办人比照前次做法,立即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会审分析,分清责任。对应当由项目主办人及有关编审人员承担责任的,视情况交由行政审批局处理处置。
第九条 流标项目流标原因分析过程中形成的流标报告等相关材料,项目主办人应妥善收集,并随同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移交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