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市价费(2016)58号
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止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业务收费的复函》(桂价费函(2016)546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停止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业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各类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产权交易、医用耗材和药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服务共7项收费。
二、原《钦州市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钦市价费函[2016)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钦州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