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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0〕7号)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信息时间:2020-01-08 09:54】 【阅读次数: 】 【字号

桂建罚字〔2020〕7号

 

 

韦立波(安全生产考核证号:桂建安C(2016)0013645):

    经查,2019年3月3日,由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桂林市临桂区信和信•桂林国际智慧健康旅游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和信•桂林国际智慧健康旅游产业园项目“3•3”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临政复〔2019〕134号),认定你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存在以下行为:

    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未认真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楼层无临边防护措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对工人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教育学时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工人违规冒险上岗作业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2月24日向你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6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李志斌,0771-2366338、236855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