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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建罚决字〔2023〕第2号)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梧州)】 【信息时间:2023-11-16 10:45】 【阅读次数: 】 【字号

当事人:广西润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100MA5L8CNAXK                        

地址:苍梧县石桥镇龙华街65

法定代表人:  罗世渝     职务:负责人                      

当事人于202210 12 参加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卫生院业务楼配套工程项目投标,涉嫌与苍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串通投标同一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5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8月。当事人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卫生院业务楼配套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将部分投标文件委托给潘启东编制。同时,潘启东还接受了苍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制作同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查处理企业涉嫌串通投标的通知》,证明:当事人与苍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均为“EE3DCD53867B6ACA510E89A0C16D354A”。

证据二:苍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当事人的《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与苍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均将同一投标工程项目的部分投标文件委托给同一个人潘启东制作

证据三:潘启东的《调查笔录》,证明:潘启东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与苍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制作了同一工程项目的部分投标文件

证据四:当事人和苍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证明:当事人与苍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均参与了同一工程项目投标。

证据五: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卫生院业务楼配套工程项目的中标公告及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当事人中标,中标金额为壹仟壹佰伍拾玖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肆角肆分(11595424.44元)。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成立并具备承接项目资格。

2023 10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梧建罚告字〔2023〕第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20231013日向本机关出具了《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声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 3年内未发生过串通投标的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合计壹拾壹万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整(11595424.44×10=115954元)。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壹万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整(115954×10%=11595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指定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