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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建罚决字〔2024〕第1号)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梧州)】 【信息时间:2024-02-06 15:38】 【阅读次数: 】 【字号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建罚决字2024〕第1

 

当事人:广西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340433611R      

地址:梧州市岑溪市沿江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甘曜嘉    职务:总经理

当事人于202323日参加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南片区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改造工程I标段-道路排水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与广西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同一工程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10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2月,当事人在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南片区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改造工程I标段-道路排水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过程中,将部分投标文件委托给林嘉莉编制。同时,林嘉莉还接受了广西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制作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报价文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企业涉嫌串通投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证明:当事人和中远智信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广西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综合单价、单价分析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单价存在完全一致的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与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承认将同一投标工程项目的部分投标文件委托给同一个人林嘉莉制作

证据三:林嘉莉的《调查笔录》,证明:林嘉莉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了同一项目的投标文件

证据四:当事人、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证明:当事人、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参与了同一工程项目投标。

证据五: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南片区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改造工程I标段-道路排水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标公告,证明:该项目由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中标金额为中标金额为伍佰伍拾肆万柒仟捌佰贰拾肆元捌角壹分(5547824.81元)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成立并具备承接项目资格。

20241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梧建罚告字〔2024〕第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举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同一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3年内只发生1次串通投标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伍万伍仟肆佰柒拾捌元整(5547824.81*10‰=55478元)。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整(55478×10%=5548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24